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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关爱金 | 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金。 | |
生存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64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
养老年金 | 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养老年金。 | |
祝寿金 | 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 |
长寿金 | 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长寿金。 | |
身故保险金 | (1)若身故时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保险公司按本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59周岁(不含)
保险期间:终身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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